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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委副书记谈林权制度改革对新农村建设作用
2006年08月22日 08:05:1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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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
中共江西省委副书记 彭宏松 

  2004年9月以来,我省紧紧抓住中央深化农村改革的机遇,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开展了一场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统分结合、配套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经过两年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改革富裕了林农、激活了林业、稳定了林区,实现了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促一方和谐、保一方生态的目标,深受广大林农的拥护,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林改实施过程中,我们首先考虑的是如何还利于民,让广大林农在林改中普遍受益,从而激发他们参与林改和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围绕还利于民,我们主要是在“减、让、放、分”四个方面做工作。“减”就是实行“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林农的税费负担。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和省以下出台的各种涉林收费项目,调整育林基金计费基价和分成比例,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木竹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2005年,全省共减免林业税费11.27亿元。“让”就是对林改前已经流转给林场、企业或承包大户的山林,通过双方协商,采取补签合同、提高租金或分成比例等方式,将林改减免的税费70%以上让出来给林农。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省共落实林改让利1.56亿元。“放”就是打破垄断,放活经营,建立价格竞争机制,定期向林农发布木材价格信息,在林区设立木材交易市场,方便林农直接进入市场交易,使原来被严重扭曲了的木竹价格恢复到正常水平。2006年我省原木、原竹销售价格比2004年平均上涨了40%以上,林木、林地流转价格普遍翻了一番。“分”就是分股、分利,凡是没有分到户的山林都必须落实经营主体,并把股权按人口均分到户,经营收入70%以上按股分配。林改带动了林农普遍增收,2005年全省农民人均林业纯收入达370.26元,比上年增长33%,其中来自林业的现金收入353.88元,比上年增长41%。

  发挥群众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是林改成功的关键。在改革中,我们坚持做到改什么由群众说了算,怎么改也由群众说了算,把决策权、经营权、处置权都交给群众。一是确保林农在林改中享有充分的决策权。坚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把决策权交给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严格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凡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多数同意的林改方案一律推倒重来。二是确保林农享有充分的山林经营权。林改中我们提出了明晰产权的多种形式,但以分山到户为主,林业“三定”时已经分到户的山林稳定不变,没有分到户的山林原则上都要分到户。对林改前已经流转的山林进行全面清理,凡程序合法、群众满意的,维持原承包关系稳定。林改后,全省集体山林分山到户率达到82.5%,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三是确保林农享有充分的处置权。改进采伐指标分配办法,县、乡、村、组层层公示,简化审批手续,取消所有限制林农自主经营的“土政策”,允许林农自主销售木竹,自主以出租、转让、入股、联营、抵押等方式流转山林。林改后,全省通过各种方式流转的山林达120多万亩,吸引了大批外商到我省投资兴林。2006年,全省投入造林的社会资金达4.99亿元,造林273万亩,占全省造林总面积的82%,林改后共有28.06万外出打工人员返乡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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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安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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