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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2日下午,广西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袁光荣就《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答记者问。答问实录如下: 问:作为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如何理解建立和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的重要性? 答:我认为,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依法行政是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行政机关来说,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履行职责的过程,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享有多大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
第二,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有效途径。随着《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法律和制度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责任追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正在从追究“有过”官员向追究“无为”官员深化,正在从生产事故多发部门向其他领域和部门尤其是权力部门推进,这将极大地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增强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过失官员自我追究责任的自觉性,使“不作为、就丢官,乱作为、就追究”的观念和“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机制在制度层面上得到巩固,促使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心中时时处处有百姓,时时处处有责任,真正恪其职、尽其责、精其业、竭其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第三,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是转变工作作风,优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可以有效改变目前个别行政机关存在的工作标准不高,“懒、散、飘、软、粗”,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达到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的效果,促进经济环境的不断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问:对《办法》规定的应当追究行政首长过错责任的11种情况有何具体认识? 答:《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了应当追究行政首长过错责任的十一种情形。我们对第(十)项的修改意见已及时反馈起草部门。其余十种追究行政首长行政过错责任的情形,我们认为都很有必要,这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首长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国家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除第(十)项我们认为需要修改外,对其余十项内容都没有不同意见。
问:对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改善广西政务环境特别是投资软环境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答:第一,对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在广泛征求各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如,应对什么是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建议在《办法》中要明确不追究具体行政行为人行政过错责任的三种情形:1、执行公务时,对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执行公务的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是执行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出现意外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二,对如何全面改善广西政务环境特别是投资软环境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要以依法行政为核心,创新法制环境。要学习好、落实好、宣传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抓紧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体系,把改善投资环境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坚持依法治桂、依法行政,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护到我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以落实好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各项政策为着眼点,创新政策环境。要把国家给予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用足、用活、用好。在这个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三是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关键,创新服务环境。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变革现行审批方式,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使政府服务高效廉洁。
四是要以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为目标,创新市场环境。创新市场环境的重点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和地方保护主义,消除行业壁垒,清除市场障碍,树立起良好的信用道德观念。
五是要以转变观念为先导,创新人文社会环境。人文环境应该是热情、诚信、和谐、开放,社会环境应该是文明、道德、健康、安全。要教育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大胆解放思想,破除四平八稳、封闭保守的旧观念,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改善投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新观念。
问:《办法》一旦正式颁布,各行政机关将如何保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顺利实施? 答:就责任政府来讲,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办法》文比较具体、规范、系统,可操作性强,在实践中严格执行,能有效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有利于提升我区各级政府的形象。
公安机关既承担着大量的行政执法任务,又承担着大量的刑事执法任务,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执法水平、执法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政府的法治形象和权威。公安机关严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提高公安工作水平,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后,为保证能顺利实施,公安机关采取三条措施,抓好落实:一是抓学习培训。要在全区公安机关开展《办法》教育培训活动,使每一位公安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深刻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熟悉《办法》的具体内容。二是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机融入到以“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为内容的“三基”工程建设之中;把执法责任落实到各个执法部门和各个执法环节,落实到基层一线,落实到执法民警身上,大力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稳步提高。三是制定完善制度。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结合贯彻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抓紧制订相关配套制度来保障。要建立健全科学、清晰的岗位职责体系,防止职能的交叉、脱节或者岗位工作量的畸轻畸重;建立科学的考核评议制度,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的行为得到及时的发现和追究,让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行为得到及时的发现和奖励,做到“谁的责任谁承担,谁出问题追究谁,谁有成绩奖励谁”。四是落实执法监督。首先,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基层单位和业务职能部门的岗位责任监督,尤其要着重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狠抓制约到位、事先预防。其次,规范外部监督。要通过立法使外部监督的形式、程序、方法、效能规范化、具体化,使外部监督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力的法律保障。第三,建立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联动机制。由于公安执法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必须十分重视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以形成执法过程的全方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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