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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求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 中介须书面告知
2006年07月27日 20:16:07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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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起北京市出租房屋必须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从2006年7月起,从事房屋租赁代理的企业必须在出租房屋的同时帮助房东办理其所出租房子的相关备案手续。7月26日,北京建委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今后,房屋租赁的登记情况还将作为评判“诚信中介”的重要依据。

  北京市建委要求,从7月起,从事房屋租赁代理的企业必须同时代理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从事房屋租赁的企业必须履行书面告知义务,鼓励代办相关备案手续。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房子是由中介代理出租的,那么有关房子情况、租金等信息,将必须由中介代理办理备案手续;如果中介只是介绍租户并不直接出租,那也必须通过书面告知出租者办理备案手续,出租者可以亲自备案,也可要求中介代理。

  市建委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处长罗洪京表示,虽然之前北京市也要求过进行备案,但在租赁市场,进行登记的比例大约只有10%左右。此次要求强制备案后,可以有助于了解目前租赁市场的供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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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孙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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