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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益林集体补偿资金开个人账户须经村民授权
2006年09月08日 12:45:05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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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7日召开的广东省生态林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广东省将进一步规范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对1999年后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生态公益林租赁、承包、联合(合作)等经营合同或协议要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不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原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自愿的条件下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都要依法坚决废止。

  省林业局还进一步明确,损失性补偿资金应由县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发放到补偿对象个人账户。各地、各单位均不得用现金发放损失性补偿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集体林补偿资金账户,应开设对公储蓄账户。对村民集体的补偿资金确需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的,应经程序由村民签名授权。对有争议经调解又不能解决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要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不能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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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姜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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