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浙江省公安厅督查部门获悉,公安机关警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超速行为将得到严格约束。超速行驶是因执行紧急公务的,须说明情况并报督察部门,否则责任人将限期接受交通法规处罚。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用车辆管理,近日,浙江省公安厅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警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的处理工作,明确规定,今后全省公安机关警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所有超速行驶行为,将由省公安厅向全省公安机关公示。对确因执行紧急公务超速行驶的,在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责任人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并由行政首长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报本级督察部门。其他超速行驶的责任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接受处罚。省公安厅对应依法处理而未按期接受处理的警用车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