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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访条例将实施 群众信访15天内必须答复
2006年09月22日 10:51:36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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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9月21日,市信访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条例》修订情况。据悉,新修订的《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确定了必须在15天内给信访人答复的法律承诺。

  新《条例》中规定,全市各级人大、政府机关接到群众信访请求后,属于合法信访事项的,15天内必须予以答复。对于15天内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本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如果尚未办结,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事项,要告知信访人落实进展情况;属于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告知转办去向或要求反馈处理结果,以便及时答复信访人。《条例》还对政府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限定了90天的最长办结时限。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无论多复杂的疑难问题,只要政府部门已经受理,一定要在90天内办结,给信访人一个书面答复。

  市信访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群众信访请求一般分为求解、咨询和批评建议三大类,对于依法应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寻求解决。为了让市民更好地了解新修订的《条例》,市信访办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宣传活动,本周六,全市各区县将组织万名信访及相关工作人员,设立7000个街头宣传点,公开接受群众对《条例》的咨询提问。(记者 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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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康丽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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