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华网首页 >> 地方联播 首页 >> 地方要闻 >> 华东地区 >> 江苏
南京公积金管理人性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可支取
2006年09月28日 07:40:14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新华网南京9月27日专电(记者 蔡玉高 侯大伟)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如突患大病导致贫困家庭“雪上加霜”的,就可以支取公积金……刚刚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推出了一系列人性化的管理办法。

  即将执行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数易其稿,每次改动都伴随着更为人性化措施的增加。如《条例》中规定,除了大病致贫之外,还有3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这3种情形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除以上4种特殊情形之外的,按照《条例》,缴存公积金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国务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完)

相关稿件
· 西安市下调公积金贷款担保费 · 天津开始发放住房公积金龙卡
· 天津市将推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 · 重庆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 济南职工住房公积金可随时查 · 重庆直系亲属间可互提公积金
· 南京市民可按月提公积金还贷 · 南京:七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责任编辑: 郭力展 )
 读图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