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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最低工资新标准出台 上涨幅度约达30%
2006年10月12日 09:01:15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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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最高的每月将达到580元。11日,成都市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依据《通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分为450元、510元、580元三个档次,最高一档比过去的最高档高出130元,为成都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以来涨幅最大的一次。

  最低工资最高档涨了130元

  此次调整,将月最低工资从原来的340元(每日16.25元)上涨为450元(每日21.51元);400元(每日19.12元)上涨为510元(每日24.38元);450元(每日21.51元)上涨为580元(每日27.72元)。各档上涨幅度在27.5%—32.4%之间。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每小时3.70元、4.30元、4.90元分别调整为4.90元、5.60元、6.40元,各档上调幅度在30.2%—32.4%之间。

  五城区和高新区执行最高档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成都市各区(市)县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将有所区别。

  其中,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执行最低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90元;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执行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10元(每日24.38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5.60元;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高新区则执行最高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80元(每日27.72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6.40元。

  用人单位不执行将受严厉处罚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按照规定,在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上班的劳动者都可享受此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报酬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劳动合同后,还处于试用、熟练或见习期间的劳动者,其薪酬同样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将受到严厉处罚。

  9月工资没发够可要求补发

  记者还了解到,成都市城区一直以来都是按照四川省的最高标准执行,此次调整也是按照全省每月580元的最高档在执行。由于全省的新标准已从9月11日开始执行,而成都的标准于本月才出台,因此9月份发放的工资如果没达到新标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发。

  特别提醒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费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费、特殊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记者 张婷婷)

    山东省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 包吃包住不能算工资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特别指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是货币,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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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首次就农民工问题发布政策性文件,针对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用工管理、就业服务和培训、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维权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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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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