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内蒙古频道10月16日电(记者
李云平)15日是呼和浩特2006年度城市供热的第一天。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该市于15日正式颁布实施《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以此规范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
该条例明确规定,在6个月的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可以根据其功能需要在供用热合同中另行约定。用户如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可向供热监管部门或者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按照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必须每月对不同楼层、朝向的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户数不少于供热户数的1.5%,检测结果应当有记录和用户签字,并按月上报供热监管部门。供热监管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抽查。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供热单位未按时履行供热义务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给予用户相应的经济赔偿。
此外,如果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并同时报告供热监管部门。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热七天以上的,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费,并赔偿用户因此造成的损失。
该条例还规定,用户应当限期缴纳供热费用;否则,供热单位有权加收相应比例的滞纳金,甚至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
呼和浩特市30万户居民从15日起集中供热
内蒙古日报报道: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是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的冬季供暖期。今年对首府170家供暖企业和30万户集中供热用户来说,都出现了与往年供热、用热不同的新情况与新特点。
首先,30万户用热居民因取暖费由过去每月每平米的2.55元涨到2.95元,对低收入家庭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压力。对此,市政府除对所有的低保户在60平米以内、取暖费按3:2由政府与供热企业共同买单外,还采取分期支付取暖费的方式,来降低对低收入家庭的经济压力。
其次,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市政府要求,从今年起,首府供、用热双方必须签订《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用热力合同》,从而明确双方责任、制约居民恶意欠费和供热企业服务差、温度不达标等问题。(贾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