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华网首页 >> 地方联播 首页 >> 地方要闻 >> 华东地区 >> 上海
上海立法规定"家庭暴力"纳入接警受理 界定性骚扰
2006年10月26日 17:41:50  来源:新华网上海频道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季明10月26日报道: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5日审议了一项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法规较之以往新增了一项内容,家庭暴力案件将被纳入公安部门接警受理范围。

  正在审议中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第36条规定:“公安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除公安部门外,《办法》草案还对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受侵害人的请求,依法为受侵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必要的救助。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参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好调解工作。

  《办法》草案第37条还规定,居委会、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参与对家庭暴力的调解,并可以根据被侵害人的请求,出具相关证明或者提供帮助。各级妇联组织应当为受侵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帮助,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的家庭暴力受侵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惠熙荃说,增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责作出规定,是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的有力措施。

  根据《办法》草案第25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及时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或者未依法给予受侵害妇女必要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上海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对性骚扰形式作出界定

  25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

  办法草案第31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详细阅读

相关稿件
· 杨定华任上海市副市长 免去杨晓渡副市长职务 · 上海银行职员周裕明挪用1.1亿元炒股获刑九年
·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 上海完成选民登记只需15秒 · 韩正在上海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上作人事任免报告
· 上海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 韩正作人事任免报告 · 上海30多人争一岗位 大学生为何热衷报考公务员?
· 上海14所高校打破“围墙”大学生可跨校兼修学位
 
(责任编辑: 安涛 )
 读图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