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10月29日电(记者
何云江)贵州省黔西县原副县长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他人现金和房产共计逾百万元,日前被毕节地区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宁山自1998年3月起任黔西县副县长,任职期间,结识了贵州省蒙特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赖大芬(已判刑)。此后,唐宁山先后为蒙特公司介绍了十余个煤矿勘查设计业务。在唐的帮助下,蒙特公司还获得了新红林煤矿的探矿权,合同价为103万元。2004年2月中下旬,唐宁山组织多家外来企业召开新红林煤矿探矿权转让会议,决定将该矿探矿权以4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河南永城集团。同年5月,唐宁山利用贵阳市花溪区一农民的身份证在贵阳一家银行办理了存折和储蓄卡,并将储蓄卡交给赖大芬。此后,赖大芬先后分5次共存入99万余元现金到该卡账户上。
2003年初,唐宁山获悉自己曾经关照过、在黔西县开办煤矿的刘某某(另案处理)在贵阳有3套住房后,便以其儿子要在贵阳读书办户籍为由,叫刘某某帮他弄一套房子。为了煤矿得到唐的长期关照,刘某某将自己在贵阳一套已交付1万元定金、价值40余万元的住房送给唐。同年3月,唐为该房办理了购房合同变更手续,户主改为其妻。至2005年6月案发,刘某某先后为此房付首期房款12万余元及按揭贷款本息6.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宁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