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月26日从甘肃省地震局获悉,陆浩省长日前签发了第31号省政府令,公布了《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以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切实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该规章依据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进一步协调了发展与观测环境保护的关系;明晰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具体细化了各类地震监测台网观测环境的管理部门;强调在审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未经同意,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国务院条例中规定的“增建抗干扰设施”和“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对临时性干扰活动的相关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该规章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记者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