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华网首页 >> 地方联播 首页 >> 地方要闻 >> 西南地区 >> 贵州
贵州结合本省实际 统一人事争议案件司法尺度
2006年10月31日 14:14:09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新华网贵阳10月31日电(记者刘义)为了正确受理、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贵州省发布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了全省司法尺度。

  据贵州省人事厅介绍,《意见》结合贵州实际,对管辖与受理、案件审理及执行等权限和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介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后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纠纷。

  《意见》规定,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或复审决定,自收到仲裁裁决或复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未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稿件
· 贵州2007年底前全部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煤炭矿井 · 贵州将投20亿改造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 贵州"十五"项目赤水河航运建设工程竣工 · 贵州交通厅:用创新精神引领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
· 贵州固定资产投资实行能耗一票否决 建节能机制
 
(责任编辑: 黄林昊 )
 读图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