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至9月,武汉市执法机关共立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38件,涉案金额4213万元。昨日(10月31日),全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召开,市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简称治贿办)负责人介绍了武汉市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有关情况,并通报了6起商业贿赂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
据悉,今年以来,武汉市已查结或移送起诉商业贿赂案件167件,在已查结案件中,有24人受到党纪处分,13人受到政纪处分;9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处以上干部27人;有51个企事业单位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金额360万元。
从查处案件的数量分析,医疗购销领域最容易产生商业贿赂。在238起案件中,医药购销领域96件、图书发行领域30件、工程建设领域21件、土地出让领域9件、资源经销领域4件、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领域各1件,其他领域76件。
会议重点通报了6起情节严重的案件。包括: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吴竹生受贿案、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中南公司原总经理倪成文受贿案、新洲区卫生局原副局长熊添田受贿案、江岸区后湖乡新益村原村委会主任唐必威受贿案、武汉华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克荣行贿案、武汉市图书购销和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窝串案。
市治贿办负责人介绍,武汉市将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查处力度,鼓励群众举报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涂勇强调,全市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继续突破大案要案,重点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对利用审批权和执法权在商业活动中索贿受贿的腐败分子,必须坚决查处,坚决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
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卢国祥主持会议。
六起商业贿赂 典型案例查处情况
1、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吴竹生受贿案
1999年5月至2004年12月,吴竹生在任职期间,利用分管规划土地、房地产、建设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建筑工程公司、园林绿化公司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8.5万元、美元1万元。2006年4月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吴竹生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涉案款项予以没收。
2、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中南公司原总经理倪成文受贿案
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倪成文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收受某公司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5万元。2003年9月,某公司负责人提出承租中南公司某办公楼一楼从事家电经营,在倪成文主持下,中南公司研究同意了该公司租赁要求,该公司负责人以感谢为由送给倪成文人民币10万元。2004年9月,该负责人提出承租中南公司某招待所从事酒店经营,请倪成文帮忙;随后,中南公司与其就上述房屋签订了租赁合同,该公司负责人以感谢为由送给倪成文人民币15万元。2006年6月2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倪成文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受贿所得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新洲区卫生局原副局长熊添田受贿案
1998年9月至2005年2月,熊添田在任新洲区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利用主管医院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职务便利,先后30次收受湖北、江苏、上海、吉林、河北等地医药和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企业负责人或业务员,以及其他人员共11人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2005年10月12日,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熊添田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已追缴的39万余元赃款全部上缴国库。
4、江岸区后湖乡新益村原村委会主任唐必威受贿案
2001年初,唐必威从武汉华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克荣处得知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准备征用该村土地的信息后,多次与王克荣协商,并在王许诺给其好处的情况下,与华海公司签订了《土地联营合同》,合同除约定联营事项外,还明确规定了在该土地被征用后应给予华海公司的补偿比例。同年8月该村土地被征用后,王克荣从该村征地补偿金中获取人民币685万余元。唐必威则先后7次收取王克荣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1万元。2005年12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唐必威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5、武汉华海商务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克荣行贿案
2001年初,王克荣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得知某区800余亩土地将被征用,遂以公司名义与相关村签订了《土地联营合同》,合同除约定联营事项外,还明确规定了在该土地被征用后应给予华海公司的补偿比例。同年8月,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征用该土地后,王克荣在征地补偿费中获利近1800万元。其间,在华海公司未投资分文的情况下,为顺利签订《土地联营合同》并获取相关利益,王克荣先后向有关单位和行政村负责人4人行贿共计人民币219万元。2006年8月8日,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王克荣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人民币763万余元及房产、汽车和设备。
6、武汉市图书购销及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窝串案
2006年2月至6月,全市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了打击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专项行动。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共查处图书购销及教育领域商业贿赂案件47件48人,其中受贿案件44件44人、行贿案件2件2人、单位行贿案件1件2人。目前,部分案件已由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有关人员被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其他案件正在诉讼之中。
商业贿赂如何定性
针对商业贿赂法律定性难问题,市治贿办昨在工作简报中,摘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的文章,作出了五个区分界限:
折扣与商业贿赂——如果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属于合法经营让利行为;账外暗中给予回扣,则属于商业贿赂。
佣金等服务报酬与商业贿赂——通过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获取的佣金属于正当的服务报酬。根据单位规定,没有利用自身的职权,在拉到资金、项目后获得提成,不作犯罪处理;利用本人职权的属于收受贿赂。
“红包”与商业贿赂——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受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在性质上属于行业不正之风,但不能作为商业贿赂处理。
违反财经纪律与单位受贿犯罪——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但是对于单位收受商家“明扣”、未如实入账而转入“小金库”的行为,不宜一律认定为单位受贿,有的构成其他犯罪,有的可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特征是出于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对于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来源:长江日报
记者 陈丹 通讯员 杜银川 吴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