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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养老保险条例 个人帐户计入比例改为8%
2006年11月08日 10:02:1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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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天津频道11月8日电  7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按照去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主要涉及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制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两方面的重大调整。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按 “老人待遇不变、新人待遇不低、中人待遇不减”的原则计发养老金。并设定过渡期,确保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待遇不降低。

  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

  1、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新《条例》按照国务院新政策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入比例统一由11%调整为8%,并且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将全部用于社会统筹,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发放;个人缴费则全部用于积累,用于本人将来的养老。原本由单位缴纳、打入个人账户的3%,进入统筹基金。这样调整,只是待遇结构发生了变化,待遇水平不会降低。

  2、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国务院38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新的计发办法,将更加直接地把待遇水平与本人缴费基数高低、缴费年限长短和退休年龄早晚挂钩,突出“多工作、多缴费、多待遇”的原则。本着“老人待遇不变、新人待遇不低、中人待遇不减”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新、老退休人员政策衔接和待遇基本平衡问题。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养老待遇不仅不会降低,而且还会使相当一部分缴费水平高、缴费年限长的人员养老待遇有所提高。

  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

  按照38号文件的要求,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调整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以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调整后的政策,将更能体现社会公平,使这部分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和稳定保障。

  此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新办法从机制上引导、鼓励人们参保缴费,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加突出了缴费与待遇相挂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更好地体现了社会公平。(李茜 冯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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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姜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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