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华网首页 >> 地方联播 首页 >> 地方要闻 >> 华北地区 >> 山西
太原将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不规范行为追究责任
2006年11月18日 17:26:22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新华网太原11月18日电(记者 滕军伟)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杜绝卫生执法过程中的不公平行为,太原市卫生局近日出台了《太原市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9种不规范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据介绍,这9种不规范行为分别是:超越法定权限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追究制度还对过错责任的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在一年内发生两次类似过错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责令其离岗培训不少于半年;工作人员发生过错实行责任追究的,原则上当年不得提职提级。

相关稿件
· 山西省阳泉市几家医疗机构因违规用血受到查处 · 赣:强化农村卫生人才队伍 帮扶培养输送三管齐下
· 韩正:社区卫生服务百姓讲好才算好 提高人员素质 · 甘肃省卫生厅:参合农民住院自费比例不得超60%
· 荒漠上的“摩托卫生站” · 黑龙江省卫生系统实施统购统销 挤出药价"水分"
· 张德江“引进”澳洲捐款1000万资助农村卫生人才 · 广东省7500余名农村卫生院院长及医生将接受培训
 
(责任编辑: 姜晨 )
 读图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