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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员工要买工伤保险 费用由单位承担
2006年11月23日 10:18:29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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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底以前,四川省境内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其他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要启动实施工伤保险。记者22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已于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涉及100多万人

  《实施意见》规定,四川省境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涉及人数100多万。其中,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关系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由所在单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费用。

  费用由单位缴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我省通过测算,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事故风险较小的实际,要求各地单位的缴费费率一般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个别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如体育,可控制在1%以内。目前,我省已确定省本级缴费率为0.3%,体育等高风险类为0.6%,各市州正在抓紧测算。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

  职工受到伤害后的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其中,参照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关系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单位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

  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政策衔接

  2005年12月29日是个“坎”

  为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问题,《实施意见》规定,2005年12月29日后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问题,按照本实施意见处理;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29日期间职工工伤问题尚未处理的,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处理,已按有关规定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拒不参加的单位将被查处

  我省将在年底前启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今年的参保重点为自收自支单位,明年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参保扩面工作。

  明年起,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开展专项检查,对单位拒不参加工伤保险、不落实工伤职工待遇的要查处并予以曝光。(实习记者陶玲 记者钟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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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立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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