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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债主持借条无赖追讨十万 令母女反目败诉
2006年11月24日 11:44:17  来源:柳州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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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柳州市一对母女为借款,各自拿出一套房子作抵押。事后,女儿把房子卖了还钱,但还是与母亲一起被告上法庭。为此,母亲指责女儿与外人恶意串通,母女感情大伤。

    母女双双押房借款

    几年前,梁女士因与他人有债务纠纷而被卷入一场官司并败诉。之后,梁女士为了尽快将这笔债务还清,开始四处奔波。梁女士想尽所有办法,最后作出一个无奈的决定:借款还钱。

    梁女士很快找到了一个愿借给她钱的刘姓朋友。大家商量一致后,于去年4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刘某有条件地借10万元给梁女士用于归还在法院的债务纠纷,梁女士则自愿将坐落于阳光花园的一套房屋抵押并过户给刘某,该房剩余按揭款由刘某负责。但用房子作抵押还不够,梁女士的母亲劳大婶也出面做了担保人,约定将劳大婶位于市航生路东苑的一套房屋也抵押并过户给刘某,该房的原抵押债权由刘某负责偿还。

    还钱仍被告上法庭

    仅4个月后,梁女士干脆把阳光花园的那套房子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算起来梁女士不仅可以还钱,还能剩下5万元。

    可房子刚卖出去,刘某就将梁、劳母女告上法庭。刘某说,梁、劳母女当初向自己借款10万元,并写了借条,但双方没约定还款时间,现在因为母女俩至今没还款,他只好通过法律手段催促她们还钱。
借条在借贷关系中是个非常重要的证据,而刘某手中正握着这么一张关键的借条。受理此案的鱼峰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梁、劳母女要归还刘某的借款10万元。

    怀疑女儿与人串通

    劳大婶一看判决书就气得直掉眼泪,她说,借条和协议书上所指借的10万元明明是同一笔债务。当初借钱时,本已签了协议书,但刘某还是要求她们再写一张借条:“不要紧的,我们定有协议,会按协议执行的,你写吧。”听刘某这样说,劳大婶才签上自己的名字。劳大婶还拿出借款现场的录音为证。

    劳大婶还认为,自己并不是这笔10万元借款的共同债务人,债务人只有一个,就是女儿梁女士。劳大婶甚至还指责女儿和刘某恶意串通,将该款用于其他债务的清偿,加重了自己的风险。

    母亲凭什么怀疑女儿?原来,梁女士一直欠着刘某的3万元。这次再借10万,已是第二次向刘某借钱。于是这次刘某实际只给了梁女士7万元,相当于直接用其中的3万元冲抵以前的欠款。但梁女士对母亲隐瞒了这一事实。劳大婶认为该笔10万元债务已清偿,至于女儿是否还欠刘某的钱,那是他们的事。为此,劳大婶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一一把理说清

    日前,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协议书》约定梁女士向刘某借款的日期和数额与刘某提供的借条一致,且刘某又不能提供其他借据,故应当认定《协议书》和借条的内容为同一个借款事实。

    其次,从《协议书》的内容分析,劳大婶应处于担保人的地位,即在女儿不能偿还借款时,劳大婶应承担连带清偿10万元债务的民事责任。

    再次,刘、梁买卖阳光花园该房屋并过户的行为,即是履行协议书的行为,且房价为15万元,已足以偿还梁女士所借的10万元借款。且从常理来看,梁女士通过买卖形式,将该房屋以15万元卖给刘某,而梁女士还欠刘某借款10万元,刘某不应将买房款全额支付给梁女士,而应当在扣出梁女士所欠款项后,余款才支付给梁某。

    至于梁女士是否还与刘某有其他债务关系,刘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综上所述,刘某起诉梁、劳母女偿还借款10万元,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市中院决定撤销原判,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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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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