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华网首页 >> 地方联播 首页 >> 地方要闻 >> 华东地区 >> 上海
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回应:KTV版权费应全国听证
2006年11月27日 07:19:17  来源:东方早报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上周五,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就卡拉OK收费受争议问题接受采访。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副秘书长朱南26日代表该协会对国家版权局的这次“答记者问”作出全面回应。

  应全国召开听证会

  就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收费标准,王自强说,从前期征求意见情况看,大多数地区和行业赞成这种收费方式和标准。

  朱南对此有不同看法:“假如真是考虑到全国KTV经营者意见,完全应该把征求意见范围再扩大,而且应当充分征询KTV行业发展得比较好的地区的KTV经营者代表的意见。”在朱南看来,所谓同意这一收费标准的17个娱乐协会代表KTV行业发展状况和规模是有相当距离,否则,此前广州的文化娱乐业协会不会发出如此态度强烈的声明。“我们仍主张在全国范围召开听证会。”朱南表示,据他所知,“9·21”座谈会仍有相当的局限性,“受邀出席对象范围较窄,代表性不全面。”

  国家版权局无资格解释

   王自强表示,12元的收费标准不是刚性的而是弹性的,公告明确说明,这个标准是收费上限。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适当调整。

  王自强的这一说法,朱南也不认同。采访中朱南对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指出,对于收费标准的高低,其具体制定过程和最终确定金额理由应该由收费主体来作解释,而不是由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家版权局出来解释,“完全没有这个必要”。

  收费主体不具备资格

  王自强表示,国家版权局在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时规定: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尚未完成社团登记手续前,不能以该组织的名义收取版权使用费,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表其注册的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

  针对这一说法朱南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是收费主体现在还在筹备期,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并不具备上报收费标准的资格。朱南比喻说:“一个尚在筹备阶段的企业,在其尚未取得工商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之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吗?”

  朱南说:“现在向版权局上报收费标准的是中国音著协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两个收费主体,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其自身的合法的收费主体尚不具备收费权利之前,怎么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机构来收费?假如中国音像协会具备收费资格,又何必再去筹建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这种说法自相矛盾。”(记者 贺同)

相关阅读:

  上海抵制KTV12元版权费 坚持每间包房每天1元

  就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拒绝接受卡拉OK版权费标准一事,上海市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朱南21日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称,在法律主体问题未解决之前,对于任何强行在上海地区上门开展收费的“不合法行为”,该协会将采取法律途径等多种不同方式坚决抵制。

  此前,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于20日公开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卡拉OK版权费标准为12元/包房/天 京沪穗等试点

  期待许久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9日终于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公布,价格正是此前公示的收费标准12元/包房/天。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表示,由于全国不同区域可在12元标准上适当下调,北京正在与其他城市商讨下调范围,确定后再正式收费。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由于涉及卡拉OK经营场所的利益和词曲作者等权利人的利益,大家一直为到底收取多少钱而争论不休。在国家版权局就12元的价格举行公示期间,有85%以上的权利人认为12元的标准太低;但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却希望降低标准,甚至还有人提出1元的收费标准。

相关稿件
· 上海抵制KTV12元版权费 坚持每间包房每天1元 · 北京KTV收费将执行3档标准 拟于明年年初执行
· 卡拉OK版权费标准为12元/包房/天 京沪穗等试点
 
(责任编辑: 张立红 )
 读图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