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11月27日电(记者
孟华)为进一步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自200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全面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将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
这是天津市日前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中规定的。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从明年起,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费用仅剩开业登记申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补发营业执照、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项目,所有收费不超过50元。
而此项政策实施前,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费率,工业品、大牲畜不超过成交额1%,其他商品不超过成交额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标准,根据其利润率或收入总额确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
有关专家指出,天津市取消工商管理费的做法对非公经济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不但减轻了业主的负担,增强了抗风险能力,而且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增加了社会就业机会,还能促进市场充分竞争,使消费者受益。

民营经济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于今日(8日)召开,本次全会将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是执政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天津市工商出台新意见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壮大天津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市政府对天津市出台的有关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行了新的补充,旨在使非公经济成为经济建设中一支重要力量。
厉以宁: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需要穿透'玻璃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