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10月25日电(记者董振国)山东省近日对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出一系列规定,对违反其中某些规定的经营者,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犯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省规定,生产经营出口农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使用、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出口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山东省规定,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农药、兽药、废弃物、病死动物、畜禽粪物及其包装物品等废弃物的处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这些废弃物。
山东省还严禁以下行为:生产、销售或使用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藏匿、加工、贩卖病死畜禽;破坏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环境;伪造检验检疫证件、农产品生产加工记录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隐瞒真实情况等等。
各相关部门除对"犯规者"处以警告外,还将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