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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保部门制定八条意见引导参保者在社区就医
2006年11月09日 10:24:4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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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天津频道11月9日电(侯砚) 为配合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制定了八条意见,引导参保者在社区就医。 

  今后,天津医保患者在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还可以享受放宽社区医保用药诊疗服务范围和放宽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等优惠政策。

  一、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经审查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派出的卫生服务站,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社区参保者提供医疗服务。 

  二、扩大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范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全部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结算,实现参保者结算在社区。 

  三、围绕卫生部门"小病在社区看"的具体安排,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引导参保者"小病在社区看"。积极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部分慢性病首诊在社区的试点工作。 

  四、建立医保患者"双向转诊"制度,研究制定促进医保患者康复在社区的具体政策,鼓励在大医院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参保者转入社区继续治疗。 

  五、进一步放宽社区医保用药的诊疗服务范围。制定专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将常用药、慢性病用药和针对慢性病患者常用的诊疗、康复项目纳入社区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 

  六、进一步放宽家庭病床建床条件。完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放宽家庭病床建床的年龄限制,增加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床的具体病种。参保者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符合出入院标准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七、探索医疗保险结算在社区的具体办法,围绕有效控制费用、简化结算程序,在社区开展医保结算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广。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和就诊情况,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并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处方次均费等医疗数据信息,合理调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水平,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八、切实加强社区医保管理,规范社区医保服务行为。选择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社区医保管理规范试点,取得经验并向全市推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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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闫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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