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新制定的《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由原三十二条更改为现在的六章五十二条,原《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主要涉及危险废物鉴别主体的确定、禁止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擅自停业和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问题,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首次设定了对违法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的环保行业“双罚制”。
“双罚制”直指渎职人员
新《办法》规定,对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消除、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或者未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做好预防,或未按规定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即不仅对违法的单位进行处罚,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
禁止私自处置化学废弃物
新《办法》规定,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实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应当集中处置,禁止排放或者私自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及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或搬迁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贮存设备、产品容器或包装物以及废弃化学品予以处理。
新《办法》规定,不具备处置条件的产废单位,应当根据就近处置的原则将危险废物交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具备处置条件的产废单位,应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及焚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应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产生的飞灰应按环保要求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一次性医疗器械用后转移须记录
新《办法》规定,医疗及相关科研教学、卫生防疫等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规定统一集中处置,禁止自行处置、转让或买卖。医疗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传染性疾病隔离区(包括隔离单位、隔离居民楼或小区等)产生的废弃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
新《办法》规定,医疗单位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应置于标有废弃一次性医疗器具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医疗机构应建立严密的交接制度,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在转移的各个环节予以记录,防止遗失。
据介绍,新《办法》是在经历防治“非典”疫情、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在国家先后出台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哈市实际重新制定的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