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华网首页 >> 地方联播 首页 >> 地方政务
重庆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单位成立之日
2006年11月08日 17:07:39  来源:重庆晨报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后,补缴计算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按照市政府[2006]124号文件要求,补缴时间不得超过单位成立之日。

  据悉,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政府124号文件要求,单位需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布之月,即1999年4月起为职工补缴,补缴时间计算标准不得超过单位成立之日。如单位是在2000年成立,补缴时间则从2000年算起。

  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从2005年1月起补缴,也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记者 罗强)

相关稿件
· 武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河北74%住房公积金闲置 利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 吉林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和项目贷款清收 · 西安市下调公积金贷款担保费
· 天津开始发放住房公积金龙卡 · 天津市将推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
· 重庆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 济南职工住房公积金可随时查
 
(责任编辑: 闫燕 )
 读图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