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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年所得超十二万元人士须自行申报纳税情况
2006年11月09日 10:37:22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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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以及申报内容等相关操作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

  针对市民所关心的问题,重庆市地税局表示,近期将根据《办法》结合我市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

  三类免税所得

  第一类:特殊津贴等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包括: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技、教育、文体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等;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二类:境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类:住房公积金等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并规定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

  均以毛收入额来计算“年所得”。

  借此确定重点人群和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更有针对性;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分析,税务机关可从中发现涉税疑点和个人少缴、漏缴税款问题,为税务检查提供案源。

  两处取得工资须自行申报

  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包括: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申报办法,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上述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此外,年所得超过12万的纳税人因故需要延期纳税申报的,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偷税可处5倍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年所得包括11项收入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纳税人“年所得”包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11项所得的总和,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晨报记者吴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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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闫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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