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控制的指导意见》,规定了甘肃省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时自费比例不能超过总费用的60%。
《指导意见》明确了乡、县、市及市以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并要求新增试点的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县(市、区)达70%以上,老试点县区达80%以上。参合农民实际住院补偿报销比例,老试点县要达到45%以上,新增试点县要达到40%以上。
此外,省卫生厅还规定了各级定点医院必须执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村卫生所必须在用药目录范围内用药,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院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比例分别不低于90%和85%。并且要严格控制参合农民自费药品和自费检查项目,自费药品比例应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