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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工参加社保有新规
2006年09月12日 13:22:57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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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在外打工参加医疗保险,回原籍治疗也能报销了;参加养老保险,换地方工作也不愁了。记者日前从四川省社保局获悉,四川省作出明确规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可按转移、接续、退还等方式处理。

  农民工离职养老金按三种办法转移接续

  由于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长期以来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加上农民工流动性很大,他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保等社会保障后,很难得到实际保障。

  因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办法,并明确规定企业中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三种办法进行转移、接续处理:

  ——在省内企业重新就业或跨省统筹范围就业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农民工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回原籍但自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以后在原参保地重新就业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不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户籍所在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向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农民工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对户籍所在地未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根据本人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农民工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资金。

  农民工参加医保回原籍治疗也可报销

  对患大病的农民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在原籍所在统筹地区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按参保地相同等级定点医院的支付标准报销。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3年左右时间,将煤矿、非煤矿山和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内。(记者 肖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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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薛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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