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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制定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
2006年09月18日 16:17:11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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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防止医疗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用未降价的同类药品替代降价药品,让群众能切实体会到药品降价带来的实惠,重庆市物价局按照药品政府定价规定及政策,研究制定了美洛西林舒巴坦等24个品种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于9月20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执行。

  一、本次降低最高药品零售限价的范围

  本次降价的品种为重庆市物价局定价的抗肿瘤类、抗微生物类的药品。

  二、降低最高零售价格的原则

  本次药品降价严格贯彻了国家提出的“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

  三、制定最高零售限价的程序

  严格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充分调查市场进销价格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并充分听取生产企业及经营者的意见,同时在市物价局行政办公会上也进行了认真讨论。

  四、总体降价情况

  本次调价涉及24个品种、141个规格,平均降幅29.89%,据预测年降价金额7600万元左右,其中克拉霉素缓释胶囊250mg*4粒/盒,由原最高零售价62元降为23.1元,降幅达62.74%。

  五、进一步降低医疗环节及零售企业的加价率

  各医疗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在执行最高零售限价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通知》所规定的差价率执行。

  即:对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为基础按实际购进价顺加最高不超过15%以内执行。最小零售包装超过500元的,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原则上控制在25%以内;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类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加价率按差别差率执行。即以最小零售包装为基础实际进价10元以内的,最高加价率为30%;实际进价在10.01元到100元的,最高加价率为25%;实际进价在100.01元到300元的,最高加价率为20%;实际进价在300.01元到500元的,最高加价率为15%;实际进价在500.01元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重庆市物价局要求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立即向市局报告,市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价格。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市局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降价药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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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肖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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