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11月1日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提出,力争到2008年底,把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意见》规定,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或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一种;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选择参加原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建立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意见》要求,用人单位须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市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结农民工医疗保险手续。在外地注册但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市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结农民工参保手续。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或因欠费停保,其招用的农民工在用工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所在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记者
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