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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2006年09月13日 11:09:27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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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2日,山东省发布了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规定,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11%的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2005年山东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5512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此为基数,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1%;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7%;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6%。

  按照山东省规定,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生产经营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以低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预计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

  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512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同时,按规定,2004年、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企业连续两年实现利润增长且盈利,预计2006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或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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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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