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36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加大政务公开的透明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由人大和全社会共同监督,从而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这条建议在媒体上一公布就引起了社会的反响。
2006年7月13日,德州市人大第二十八次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市政府出台的《德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今后,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都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规定》要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组织及政府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除涉及国家机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都必须依法实行政务公开。与社会生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当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教育、公安、民政、司法、税务、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和单位,是实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的重点机构。
政务公开包括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对外公开是指向全社会公开;对内公开是指向本部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公开。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和相关的备案、登记、注册、年审等事项,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执法事项,重大人事事项,政府采购事项,土地出让和工程招标投标事项,涉及农民、企业、学生负担,救灾、优扶、扶贫、社会保障等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按照真实、便民、及时、有效的原则,乡(镇)要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工作。市、县(市、区)重点公开本地区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定,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规定》在媒体全文发出后,群众中又是一片反响。(刘希云 苏雪刚)